进口押汇服务:对于进口商而言,在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当货物到港但进口商资金尚未完全到位时,进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即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对外付款,进口商在约定的期限内再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这使得进口商能够在不占用过多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先取得货物进行销售或加工,加快了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通知阶段
信用证通知: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首先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包括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等。确认无误后,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并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用。
受益人审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仔细审核,检查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或对自己不利的条款等。如有问题,受益人应及时通过通知行要求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软条款风险:信用证中可能包含一些软条款,使出口商的收款存在不确定性。如 “本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生效”,这意味着出口商需依赖进口商获取进口许可证,若进口商不办理或拖延办理,信用证就无法生效,出口商可能面临备货后无法出运或收款的风险。
国家风险: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不稳定等因素也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如该国发生战争、内乱、金融危机等,可能导致开证行无法正常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外汇管制加强,限制资金流出,使出口商难以收到货款。